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魂更深的拯救

讲道:

 

【人的种类】研究人种学的专家,按着人肤色的不同,将全世界的人分作五种:第一是白种――就是高迦索种;第二是黄种――就是蒙古里亚种(我们中国人也在内);第叁是棕种――就是马来亚种;第四是红种――就是印第安种;第五是黑种――就是非洲的尼格罗种。读圣经的人,或者说圣经学者,照着神的话,将全世界的人分作叁种。我记得当我初信主不久的时候,有年长的弟兄给我们查经,特别查到预言问题时,就告诉我们说,全世界的人是分作叁种的:第一是神的选民――就是现在的犹太人,在巴勒斯坦新近建立了以色列国;第二是世界的人――或说世界列国所有的罪人;第叁是神的儿女――就是信耶稣的基督徒,这些人是从犹太人与世界各国的人中分别出来属神的人。

     现在呢,我觉得对於世界全人类另有一种分法,就是按着人对於罪所发生的关系而分的。我想我可以将所有古今中外的人分作四种。我的意思就是说,自从这世界有人类以来,我们凭着他们与罪所发生的关系,能够找得出四种人来。第一种是“无罪的人”,第二种是“犯罪的人”,第叁种是“绝对圣洁不犯罪的人”,第四种是“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”。

     亚当、夏娃在未吃果子之前,就是无罪的人。他们吃了果子之後,他们与他们的子子孙孙,就是有罪的人。主耶稣基督是由圣灵怀孕为童贞女所生,他是惟一绝对不犯罪的人。全世界有了神生命的基督徒,是可能犯罪也可能完全不犯罪的人。

     在今天的世界里,第一种无罪的人与第叁种不犯罪的人,已不存在;存在的,只有第二种犯罪的人以及第四种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。第二种人是有罪的天性在里面、有罪的行为在外面的人。他们犯罪是他们本来面目的表现――人已经是罪人,所以犯罪是顶自然的,并没有甚麽希奇。按若<罗马书>六章6节看,一切在亚当里的罪人,“罪”是他们的主人。罪身是“罪”的奴仆,是犯罪的工具。旧人很像是“罪”的管家,是顺服“罪”、听“罪”的命令而使罪身去犯罪的。所以,今天全世界的人(除了神的儿女之外)都是罪人。“罪”是他们的主人,他们活在“罪”的权威之下,他们是不能不犯罪的,像我们的土话说,这是家常便饭,就是犯罪是罪人的家常便饭,再普遍、再平常没有,是毫不希奇的。

    但是第一种人,就是我们所说的无罪的人,在他们的里面绝对没有罪,“罪”绝对没有在他们里面作主,因为他们才从神的手里创造出来,是十全十美的。<创世记>第一章31节说:“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。”神自己说“一切所造的都甚好”,那麽就不能说不好,因为神自己的见证必定再准确没有。这里并且是说“甚好”,不是说有一点好,或者说十分之九是好的,乃是说“甚好”,那麽必定是甚好的。既然他们是甚好的,为甚麽缘故会变作不好的呢?既然是无罪的,为甚麽缘故会堕落、会犯罪呢?有罪的人犯罪是不希奇的;今天这一对神看为“甚好”而无罪的人,罪是怎麽进来的呢?

弟兄姊妹们,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它,不可让它轻轻过去,因为在这里我们有一个深的功课要学,就是:到底为甚麽缘故无罪的人会落到罪里头去?既是没有“罪”这东西在他们里面(我已经说过,有罪的人是有“罪”这东西作他们的主的),他们怎麽会犯罪呢?罪是从哪里进去的呢?是怎样一来他们就从无罪的好境里落到犯罪的坏境里去了呢?其中的关键到底在哪里?

    哦!按着表面来看,我们说亚当、夏娃没有听神的命令,却听信了蛇的欺骗。他们吃了神所禁止的果子,所以他们堕落了。或者说,伟大的神所创造的万物,神都赋予他们一个自由的意志;他们可以运用他们自由的意志去顺服神,同时也可以运用他们自由的意志去悖逆神。现在亚当、夏娃错用了自由意志,所以犯了罪。

     这些说法都不错,都是对的,但在这里面有一个更深的基本的错处,就是他们的里面出了事。这事就是:他们违反了神创造的次序与原则。因为人是灵与魂与身体叁部份组成的;在神的次序里,灵居上,灵最高,因为灵是与神同质的(神是一个灵),是与神交通的机关。魂居中,身体在下。这样你就看见,人行事的原则,就得按着这个次序出去,就是灵该作主、魂作管家、身体作工具。在亚当与夏娃堕落的故事里,你看见魂与灵的次序倒过来了。你看<创世记>叁章里的夏娃听了蛇的话之後,她身体上的眼睛起了作用:“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,也悦人的眼目”――魂里的情感就起了作用,“且是可喜爱的,能使人有智慧”(9)――意志也起了作用,“就摘下果子来吃了。”但是你没有看见夏娃将蛇的提议呈到她的灵里(与神交通的机关里去);她的行动并没有受灵里神觉的支配。在这件事上,魂没有尊灵为主;魂是管家,却行使了主人的职务。魂是将灵放在一边,自己单独地去对付蛇,这是魂离开灵的一个单独的行动,这一个行动违反了神创造的次序与原则。从此,人的灵就被埋没,就受魂的包围,受魂的压制,结果整个人的世界变作魂活动的世界,也变作魂作主的世界。灵已经失去当初神创造的地位,灵对於知觉神的本能也丧失殆尽。所以,人的内心世界若不从基本的错误里恢复,就永远无法恢复,连神自己也没有办法,只有用审判来结束这罪恶的世界。

    以普通的眼光来看,我们可以平心静气地说,夏娃吃一只果子,算不得一件大不了的事,或者不能说她犯了甚麽罪大恶极的罪――她仅仅吃了一只果子。她没有杀人,没有偷盗,没有奸淫,好像是很可以赦免她的一件事。但是在骨子里,她却将神创造的次序与行事的原则推翻了。这却是宇宙中一件够大的事。因为虽然在她个人身上,我们没有看见她犯杀人、偷盗等等的罪,但这些的罪根,却已经因着果子的进去,也一同进入了人的内心世界里了。你看见<创世记>第四章就有杀人的罪了。哦,魂离开灵独立行动是多可怕啊!因为这一个罪,就是无罪的人所能犯的罪。你看这样一来,整个的世界就因此天翻地覆,整个的人类已变了质,已经不是神初造时候的人了。

    刚才所说的是夏娃里面的情形,同时夏娃在这件事上,的确也没有尊她的丈夫亚当为头。如果夏娃没有将蛇的提议呈上到灵里,她还有一件事可作,就是当蛇提议了之後,她很可以说,让我问一问我的丈夫――头――看,到底他怎麽说?也许夏娃能从这里蒙拯救,但是夏娃竟然作了头,单独地接受了蛇的提议,以致堕落(这话对姊妹们特别紧要)。也许有人要问:“当夏娃将果子给她丈夫时,亚当为甚麽不拒绝呢?”虽然圣经没有明文回答这个问题,我却信有的解经家的话,亚当不是不知道不能吃这禁果,乃是为着爱妻子,不愿拂她的意,所以吃了。哦,弟兄姊妹们,多少家庭里出的事也是在这一个原则里呢!

     第叁种人是我们的主耶稣。他是神的圣者,是神独生的儿子,是道成了肉身。他是圣灵怀孕、由童贞女马利亚生的。他是神的自己穿上了人的肉身;他是十足(完全)的神,又是十足(完全)的人。按着他里面的生命说,他绝对不能犯罪;按着他的肉身说,他却有了罪身的形状(罗八3),所以他也有人的软弱(林後十叁4)。他住在罪人的世界里,他却绝对不犯罪。他一直行神所喜悦的事,他的生命是得胜的,他的行为见证出他是得胜中的得胜者。他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的完全人!他是神的最理想、最标准的人。

     现在我们要看他生活在这世上,一点不被世俗罪恶沾染,到底有甚麽 诀?或者说,有甚麽基本的条件?不错,我已经说过,他的生命是不能犯罪的,但是在他的生活上能够那样绝对地圣洁,虽与罪人为友,而又是远离罪恶的。这到底有甚麽要诀在里头?<约翰福音>八章28节说:“我没有一件事是凭着自己作的。”五章30节说:“我凭着自己不能作甚麽,......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,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。”

    在这里我们看见几件事:第一,主的意志也是自由的,因为这里明明给我们看见主有“自己的意思”,就是自己的旨意。但是他不求“自己的意思,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。”他在凡事上放下自己的意思,拣选父神的意思。我想,如果在神之外,要有一个人凭着他自己的意思行事,在全人类中、有史以来,你也找不出第二个人配照着他自己的意思行事为人而不会错、而能完全与神的旨意相合,像我们的主一样的。但是主却拒绝了“自己的意思”,放下了自己的喜好与拣选。我们看他在客西马尼花园祷告时,很明显地有两个意思:有子的意思与父的旨意。但是主说:“不要照我的意思,只要照你的意思。”在这里你看见,“神是基督的头”(林前十一3),在一切的事上,主寻求神的心意、顺服神的旨意,以至於死。神在凡事上作他的头,作他的主,支配他一切的生活和行动。

    第二,主说:“我凭着自己不能作甚麽。”这里主宣告他的“不能”,他承认他所行的一切事,都是倚靠父神而行的。若不倚靠父神,他甚麽都不能作。我们看见他能医病,能赶鬼,能叫死人复活,能在海面上行走,有许许多多的“能”,并且这些的“能”都是普通人所不能的。在这里你看见,他之所以能作人所不能作的事的秘诀,就是因为“凭着[]自己[]不能。”他的“不能”反而成为他“能”的条件,他的不能反而成为他“万能”的根据。

     今天,人觉得自己有学问、有知识、有才干、有经验,以为凡事都能,结果就凭着自己天然所有的知识、才干、学问、经验,作了许许多多。在人看来,也许他顶能,但在神看来,他一无所能。因为一切出乎天然的行为,在神看来,都是“死行”(参来六1),都是不能成就神的美意的。哦,人因为太能了,所以无能。有多少人是在那里一直恐惧战兢,在那里一直承认自己的“不能”,在那里拒绝自己的“能”,学习倚靠神的全能,来成功他的事业呢?我再说,如果在全人类中,有史以来,你要找一个“能”的人,就找不出第二个比主更能的人,因为他能创造世界(约一10;来一2);但是他却宣告说他“不能”,所以他一直站在“不能”的地位里,倚靠父神,仰望父神;他不单独行事――他先听了父的教训,然後行事(约八28)。他是一位绝对过依靠而生活的人。但是人竟然用不着依靠,能过独立的生活。这真是奇怪的事!

    第叁,请注意“凭着”两个字,原文是“出於”的意思,英文可译作“outfrom”,这是源头的问题。主说他“凭着自己不能作甚麽”,意思就是出於自己、以自己为源头,或者说发源於自己的、是自己发起的,他就不能作甚麽。并且在这件事上,我常感觉主顺服的厉害和主顺服的能力。因为主说:“我没有一件事是凭着自己作的”(约八28)。你看厉害不厉害?我们也许能说,在一百件事情中有叁、五件是出於神的,是凭着神的意思而行的,有九十多件是本着自己的看法去行的。但是主所行的,却绝对到了一个地步,凭着自己连“一件事”都没有作!你看见这里的厉害没有?哦,我们只能俯伏敬拜说:“亲爱的主,你向着神的顺服是多绝对!”我们知道,主是神的圣者,他的心思意念都是圣洁的;如果事情发源於他,也定规不会出甚麽事。但是,主虽然知道自己是圣洁、可靠的,却在凡事上(没有一件事是例外)以神为源头,以神为合法的发起者。他“凭着自己没有作过一件事”。而我们呢?老实说,十分之九都是凭着自己作的。相去多远!哦,这些话在已往的年日中,前面的弟兄不是没有说过,但是听见的人都没觉得这里的宝贝,因此在实行方面也就忽略了。

    现在让我总括上面的话,将我心里所要说的告诉你们。在上面所说的四种人中,我们就是第四种人,是神的儿女,是基督的门徒。在我们的里面仍然有罪住着。虽然今天我们在恩典之下,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,但我们若放纵我们的情欲,犯罪仍然是可能的。让我说一句不客气的话:基督徒的肉体,并不比强盗和娼妓的肉体好一点。我们若体贴肉体,犯任何的罪还是可能的。但在另一面,我们是神的儿女,有神圣洁的生命在我们里面,这生命当初在主耶稣里维持他的生命――完全圣洁。今天这生命在我们里面,我们若靠这生命过完全圣洁的生活,也是绝对可能的。保罗曾作见证说:“靠着爱我们的主......已经得胜有馀了”(8:37)。所以我说,第四种人是一种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。

那麽顶自然的,我们的心愿是要避免犯罪,愿意作一个不犯罪的人。避免罪人所犯的种种明显的罪是比较容易的,但要避免无罪的人所犯的罪却是不容易的。最大的原因是:在人里面的光不够亮,看不见在神之外的独立行动就是罪。你知道在圣灵里的审判是完全根据於亮光的。亮光越多,审判也越多,生命也越纯洁、不掺杂。今天的基督徒对於“罪人”所犯的明显的罪是容易看见,也肯受对付,但对於“无罪的人”所犯的罪――就是离开神的独立行动――多半还看不见这是一个罪。在这里,弟兄姊妹,我们应该何等地自卑在神的脚前,求神可怜我们,不许我们不看见。我们该从心的深处发出呼声说,求神不止拯救我们脱离罪人所犯的一切明显的罪,也求神拯救我们脱离无罪的人所犯的独立的罪。

这就是我所说的更深的拯救,这拯救就是蒙拯救脱离魂作主人,脱离魂不受灵的支配,脱离魂单独的行动。弟兄姊妹,请我们记得:神是一位有次序的神。甚麽地方有神的权柄,甚麽地方就有次序。次序(order)是与神的权柄发生直接关系的。次序一乱就是不法,不法就是罪(约壹3:4)。神在人组识的次序里是灵、魂、体(帖前五23);所以灵是人的最高部份,也是全人的权柄。魂该伏在灵之下,受灵的治理与支配,才合乎神当初创造的心意。现在全世界的罪人就是在这件事上倒过来的人。史百克先生(T.A.Sparks)说,人都变作“假人”了。今天世界的人都是魂掌权的不法者,难怪世界没有平安,因为神被人关在外面,神的次序在人的里面已经颠倒了。基督徒是神在基督里新造的人,神要在人的里面恢复灵已往失去的地位,重新叫灵作全人的主人。这样人就给神一个机会,神可以藉着人的灵启示他的心意,好使他的旨意在属灵人的身上――就是魂一直受灵支配的人身上――得以通行,像通行在天上一样。

    当我的话说到这里的时候,也许你会觉得:主所说的话是多宝贵!他说,“我凭着自己不能作甚麽”,“我没有一件事是凭着(出於)自己作的。”请你记得,人要脱离魂的掌权,要蒙更深的拯救,要脱离无罪之人所犯的独立行动的罪,这就是秘诀:只有学主的样子,在凡事上让住在里面的父教训他,让父出主张,让父作一切事的源头。我们这边不过是倚靠、是交托、是仰望、是顺服、是听话。若是真的能这样,一个可能犯罪、可能不犯罪的基督徒,就定规会变作一个不犯罪的人。不止不犯“罪人”所犯的明显的罪,而且也能不犯“无罪的人”所犯(魂的独立)的罪。这就是魂更深的拯救。

 

【一得之言】

多麽容易――回忆已往第叁层天的经历!

何等为难――追求此後一直与神有和谐!

―― 俞成华《与神同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