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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

 

      我们读新约书信的时候,必须区分「律法」和「那律法」。原文前面有定冠词的,是指摩西的律法;没有定冠词的,是指律法作为一种原则。我们从「那律法」得 释放,是基於我们从「律法」这原则得 释放。神不再以律法的原则对付我们;所以,我们与西乃的律法是没有任何关联的。「律法」的原则,比「那律法」这件事更大。律法的原则,包括了「那律法」这件事。但我们说神不是基於律法来对付我们,这是甚麽意思?我们的意思乃是,他对我们没有要求。我若基於律法的原则而活,就要努力讨神喜悦;这样努力讨神喜悦,乃是他所不喜悦的。

      浪子的故事是最好的例证,说明了讨神喜悦的路。父亲说,「我们理当欢喜快乐」(路十五32)。我们在此看见甚麽最使父亲的心欢喜。不是哥哥为父亲不断的劳苦,乃是弟弟不为父亲作甚麽,却让父亲为他作一切;不是常常愿意付出的哥哥,乃是常常乐意接受的弟弟。浪子在放荡的生活中耗尽了赀财,他回家时,父亲没有一句责备他浪费的话,也没有一句问到赀财的话。他不为儿子所花费的一切忧伤,只为儿子回来给他机会花费更多而喜乐。神是如此富有,他主要的喜悦就是要给;他的库藏充满到一个地步,我们若拒绝不给他机会在我们身上花费他的宝贝,他就感到痛苦。父亲发现袍子、戒指、鞋子和筵席能用在浪子身上,他就喜乐;他发现这些无法用在大儿子身上,他就忧伤。神是如此丰富,我们想要给他东西,就使他的心忧伤;但我们简单的让他一直赐给我们,他就喜乐了。神是如此有能,我们想要为他作事,就使他忧伤。他渴望我们简单的让他作一切。他要永远作赐与者,他要永远作工作者。只要我们看见他是何等丰富,何等伟大,我们就会让他赐与一切,让他作成一切。

      你以为你若停止想要讨神喜悦,你的好行为就会停止麽?你以为你若将所有的赐与和所有的工作都让给神,结果会不如你自己也作一点那麽令人满意麽?正当我们设法讨神喜悦的时候,我们就站在律法行为的根基上。我们的行为对神是可憎的,甚至我们的「好行为」,也是如此。我们一切的行为都是「死行」(来六1,九14),都需要悔改。我们一旦停止给与,就要证明他是何等的赐与者。我们一旦停止作工,就要看见他是何等的工作者。大儿子和浪子都同样是远离父家喜乐的人。大儿子虽然不是在「远方」,但他只是「地位上」在家而已。他在理论上的地位,绝不能像浪子那样,成为他的经历,因为他拒绝放弃自己的好行为。

      我们的主说,「我告诉你们,你们的义若不胜於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,断不能进天国」(太五20)。这是甚麽意思?我们的主在此不是说到文士和法利赛人的假冒为善,乃是说到他们的义。从腓立比书叁章,我们领悟他们的义就是律法的义。如今主说,「你们的义」要胜於「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」。甚麽是「你们的义」?有些神学家说这是基督的义,但圣经不是说「他的义」,乃是说「你们的义」。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按照某种标准,「你们的义」也是按照某种标准。这两种义的分别乃是标准的不同。我们从上下文就看见这个不同。「有吩咐古人的话,说……,只是我告诉你们……(太五21~22,参27~28)。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基於律法的义:「你们的义」是基於「我告诉你们」。请注意第二个标准比第一个高得太多了。多少世纪以来,人努力要达到第一个标准而失败了,主怎敢把标准提得更高?因为他相信他自己的生命。他不害怕对自己有厉害的要求。我们读到马太福音五至七章国度的律法时,可以完全安息,因为这些律法表明主对他自己的生命有完全的信任。这叁章表明了神圣生命的神圣「课税」。他对我们有这麽大的要求,启示出他对他放在我们里面的生命,也有这麽大的信任。

      我们很少想到,我们在律法的掌握之下是何等可怕!律法已渗透我们的骨髓,浸透我们整个人。所以神天天在我们里面作工,要使我们从其中得 释放。―― 倪柝声《碎饼碎鱼》